常州市陇南商会章程(草 案)

(提请2022年09月26日常州市陇南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常州市陇南商会,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甘肃陇南籍在常州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联合性、地方性非盈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二条 商会的宗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基础,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促进会员内部交流和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会员行为,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为陇南籍来常经商、办厂、投资、创业定居的人士在经济投资咨询、经济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积极营造和谐投资环境,大力开展经贸交流与合作,传播甘肃文化,弘扬陇商精神,使商会成为具有强大实力、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团体,促进常州市陇南商会健康科学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商会的活动区域为江苏省常州市。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88号万达写字楼C座27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建立服务机制,建立商会会刊、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当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定期举办各种各类型的联谊活动,聘请政府、企业、院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人士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弘扬陇南文化,传播陇商精神。

(八)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常州市注册登记的以甘肃及陇南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或定居,工作,求学人员。

   第九条 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出席会员大会;

(三) 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的章程;

(二) 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四)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 积极参与和协助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以上单位在每年的12月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或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 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商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陇南在常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聘任,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6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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